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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的意思_将旌旗尽皆隐匿的意思
zmhk 2024-09-09 人已围观
简介隐匿的意思_将旌旗尽皆隐匿的意思 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和个人观点来回答大家对于隐匿的意思的问题。现在,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隐匿的意思的话题。1.小的近义词是什么小的意思与近义词2.藏匿什么意思 藏匿如何解释3
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和个人观点来回答大家对于隐匿的意思的问题。现在,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隐匿的意思的话题。
1.小的近义词是什么小的意思与近义词
2.藏匿什么意思 藏匿如何解释
3.盗窃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4.隐匿性是什么意思
小的近义词是什么小的意思与近义词
1、小的近义词:细、纤、微。2、小,汉语一级字,读作xiǎo,最早见于甲骨文,其本义是细碎的沙尘微粒,引申为微小,由微小义引申出低微、年幼或年幼的人等义,又用作称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人或事的谦辞等。
3、细,拼音xì,本意是小。
4、微是一个汉字,读作wēi。本意是指隐秘地行走,还有细小、衰落、精妙、隐匿等意思。
藏匿什么意思 藏匿如何解释
隐匿的词语解释是:隐瞒;隐藏。见“隐慝”。
隐匿的词语解释是:隐瞒;隐藏。见“隐慝”。注音是:一ㄣˇㄋ一_。结构是:隐(左右结构)匿(半包围结构)。词性是:动词。拼音是:yǐnnì。
隐匿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引证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
⒈隐瞒;隐藏。引《墨子·尚同上》:“腐朽_财不以相分,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后汉书·皇甫规传》:“微胜则虚张首级,军败则隐匿不言。”清平步青《霞外_屑·掌故·端肃案》:“其在京家产,著派希拉布前往查抄,毋容稍有隐匿。”瞿秋白《饿乡纪程》一:“双方各自隐匿了真面目,委蛇周旋也夺去我不少精力。”⒉见“隐慝”。
二、国语词典
隐藏。
三、网络解释
隐匿隐匿:汉语词汇隐匿:游戏道具隐匿(汉语词汇)隐匿,汉语词汇。拼音:yǐnnì释义:隐藏,躲起来出处: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一回:“(费)无极奏曰:‘臣观从媵之中,有齐女才貌不凡,可充作秦女。臣请先进秦女于王宫,复以齐女进于东宫,嘱以毋漏机关,则两相隐匿,而百美俱全矣。’”
关于隐匿的近义词
逃避退藏消失躲避避居潜藏湮灭规避藏匿隐没
关于隐匿的反义词
出现露面明示
关于隐匿的诗句
隐匿巧多路隐匿遗小民台卿长隐匿
关于隐匿的单词
burykeepshadysheltercloakconcealmentsecrete
关于隐匿的成语
潜形匿影窜端匿迹遁阴匿景韬声匿迹隐隐绰绰销声匿迹匿迹销声藏形匿影销声匿影匿迹隐形
关于隐匿的词语
销声匿影含垢匿瑕韬声匿迹潜形匿影窜端匿迹匿迹销声藏形匿影匿迹隐形遁阴匿景文觌武匿
关于隐匿的造句
1、一听到仇家正在搜捕他,他便急忙逃窜隐匿,有如丧家之犬、漏网之鱼。
2、他深褐色的眼珠眼光明澈,其中却又隐匿着男孩少有的不羁,长长的睫毛温柔地附在他的眸子上,他的鼻子坚挺,好似从中流露着一种顽强的个性。
3、人生的悲剧,是隐匿于过去的尘埃,模糊着当下的足迹,丢弃了攀高的阶梯。
4、随着夜幕落下,空气里飘逸着一种柔和的愁思,这愁思被隐匿在夜色和柔和的灯光下。
5、荷花亭亭玉立地立在清水之中,纤细的花瓣上没有丝毫的尘埃,微风吹来,荷花翩翩起舞。仔细一看,几朵荷花含苞待放,他们害羞的隐匿在荷叶后面。霎时,我仿佛看见在那几朵花的上面,有几滴清澈的水珠,宛如仙露琼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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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藏匿,汉语词语,意思是潜藏隐匿。
2、解释:潜藏隐匿。谓城府深,不直率。
3、出处:《史记·郦生陆贾列传》:“郦生闻其将皆握齱好苛礼自用,不能听大度之言,郦生乃深自藏匿。”
《五代史平话晋史卷下》:”此物乃大辽皇帝所得亡国新俘的物,不得藏匿。“
明·施耐庵《水浒传》第九七回:“﹝乔道清﹞与十五、六个军士,藏匿在神农庙里,与本庙道人借索些粗粝充饥。”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二回:“表章雪片告急,十常侍藏匿不奏。”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七回:“公主生下孤儿,即遣妇人抱出宫门,托吾两人藏匿,婴恐日后事露,有人出首,彼获千金之赏,我受全家之戮,是以告之。”
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十五回:那时王公作恶起来,反说姐夫你藏匿着哥,就耽不住了!
朱自清《山野掇拾》:“他们不畏缩,不鄙夷,爱人而又自私,藏匿而又坦白。”
隐匿性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在财产犯罪中,盗窃罪属于夺取型犯罪。作为夺取型财产犯罪,盗窃罪的成立在主观上是否需要具有特殊的、超过故意之外的非法占有目的呢?围绕这个问题在刑法学中形成了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和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两个阵营。 那些认为盗窃罪的主观成立要件除了盗窃的故意之外还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被称为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持必要说的学者如团藤重光认为“基于盗窃罪、 抢劫罪 的本质是对所有权的侵害,为了成立犯罪自然就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判例、通说都承认的。在德国刑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日本刑法虽然在文理上并未明言,但是在解释中一般认为盗窃罪、 抢劫 罪并非仅仅是对占有的侵害,因此我国与德国的做法相同,对于欠缺非法占有目的的使用盗窃就不应该认为成立盗窃罪”。与之相对,那些认为盗窃罪的主观成立要件不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只要具备盗窃故意就足够了的观点被称为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持不要说的学者如大冢仁认为“通说、判例认为,盗窃罪是所谓领得罪的典型,作为其主观要件,除了故意之外,还需要所谓非法占有目的,但是,我认为,作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只要存在盗窃的故意就够了,不需要进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到底在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如果必要其内容又是什么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不能脱离开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与不要说的争论,以下,本文从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与不要说对立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而言,其提出的依据大致有三:其一,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入手,认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而客观的盗窃行为仅仅是侵犯了财产的平稳占有,对于占有之外其他诸如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权能的侵犯只能通过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来说明;其二,从犯罪个别化的角度来说,作为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排除了原占有人的占有,它们的区别只能借助于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来进行;其三,从限定盗窃罪处罚范围的角度来说,对于一时使用的所谓使用盗窃情形的除罪化过程也需要通过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实现。 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的最初的理由是以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为出发点来进行论证的,如福田平就认为“盗窃罪最终是对所有权及其本权的保护,因此,基于这个理由当然也要保护占有或平稳的占有。从这个立场出发,就不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性。” 但是这种论证理由很快被发现是不妥当的,因为学者们的研究表明在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到底是采取本权说还是所持说并不是决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的关键。现在,必要说的论述大都是从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个别化机能以及限定盗窃罪处罚范围的机能来进行论述的。如中森喜彦认为“依据传统的观点,针对财物的财产犯罪可以分为毁弃型犯罪和取得型犯罪,盗窃、抢劫、诈骗、恐吓、侵占等被包含在取得型犯罪中,作为主观的要件,在故意之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之相对,毁弃型犯罪是单纯地使财物的利用不可能的犯罪。而取得型犯罪是获得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犯罪,各罪的实行行为都必须是以利用该物的目的来实施。在这个意义上,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取得型犯罪和毁弃型犯罪的机能。另外,为了认定犯罪的成立,当然就要求基于该行为对利益的侵害达到了应该刑罚处罚的程度,在取得型犯罪的场合,不仅在客观方面设定了针对财物的妨害权利人利用可能性程度的要件,而且在主观上也设定了排除一时使用这样的不可罚行为的要件,即非法占有目的还具有限定处罚的机能。” 具体而言,首先,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个别化机能主要是指其区分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的机能,如山口厚就认为如果不考虑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基于毁弃、隐匿意思而夺取财物的场合也会被认为成立盗窃罪,如果这样的话就没有办法从实质上来区别盗窃罪与毁弃罪了。“为了使实质的区别盗窃罪与毁弃罪成为可能,作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利用意思是必要的。其内容就是‘享受由财物产生的任何效用的意思”。另外,在刑法典的规定中,盗窃罪的法定刑要重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对此有学者认为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对盗窃罪加重处罚的根据。如林干人认为“刑法典中将毁弃、隐匿罪放在财产犯罪的最后一章,其法定刑与盗窃罪等领得罪相比要轻。毁弃对方的财物与盗窃等行为相比也可能存在不法、责任非常重大的情况。即便是财物被盗,财物保持原有的形状在被发觉之后还可以返还给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被害是非常轻微的。与之相对,如果财物在物理上被完全破坏了那么财物的价值就可能丧失了。尽管如此,现行法还是对毁弃、隐匿规定了较轻刑罚的理由如下:第一,不需要侵害对方的占有,而且,也有可能并非是财物整体而是其中一部分被毁弃,再者如判例那样物理上虽未变形但物的效用丧失的场合也被认为包含在毁弃之中,这些行为的不法是轻微的;第二,毁弃、隐匿的意思与非法占有的意思相比在责任上要轻一些。” 其次,非法占有目的的限定机能主要是指为了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谓使用盗窃的情形排除在盗窃罪的成立范围之外的机能。如林干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认为仅仅通过‘夺取占有’等客观的要素就可以划定犯罪的界限。可是,就结论而言,这是不妥当的。的确,一时使用也是‘排除权利者’、像所有者那样自由地’、‘遵循经济的用法利用、处分’。可是,基于一时的使用而对受害者的侵害实质上是非常轻微的。盗窃罪所保护的利益,并非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达到的。不要说也认为对于夺取占有的要件同样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考量,将犯罪的完成时间点推后。可是,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它与既遂的成立时期之间的关系就存在问题。盗窃罪既遂的成立可能在很早的阶段就被认定了。大正时代的判例认为将被盗物品放人怀中就成立既遂、在浴池中将他人遗留的戒指藏匿到墙缝中就成立既遂。判例的观点是主张犯罪完成的时点与既遂成立的时点分离。的确,既遂成立的时点和犯罪终了的时点未必就要求一致。可是,既遂成立的时点与犯罪成立的时点如果不一致就不妥当了。另外,虽然将既遂的时点推后的观点也可能成立,但是不妥当。如果这样的话,当然只能将实质上重大的指向法益侵害的意思理解为犯罪的成立要件,这就是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实际上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夺取占有后的行为人的行为大多被作为非常重要的判断资料。”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要说针对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的理由论证,不要说针锋相对的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犯罪个别化机能以及限定盗窃罪处罚范围的机能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主张。 首先,就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保护法益的关系而言,不要说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主张不要说的曾根威彦认为“自来,有关盗窃罪保护法益的本权说被理解方是与非法占有目的不可分的,但是这种结合未必是必然的。围绕保护法益的问题是有关被害者一方的情况,而非法占有目的内容中,被害者一方的情况只有消极的‘权利者的排除’部分,其他都是属于积极的行为者一方的情况,两者在对象领域上是不同的。在仅仅追究本权侵害的 侵占罪 中有观点认为不需要领得意思,另外,在最彻底的以本权侵害为内容的器物损坏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也成为问题,这也是与上述结论相悖的。问题是‘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这一(消极方面的)部分,对本权的侵害或者危险并行于对占有的侵害是客观上存在的事情,(与利益的转移共同)构成盗窃罪的独立的违法要素,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上述的部分就并非超过客观违法要素的意思,而只要作为(责任)故意的一部分就可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侵害、危及本权的认识,倒不如说在本权说中一开始就能够被消解在责任故意中。” 其次,就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个别化机能而言,不要说认为仅仅通过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难以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对于盗窃罪和侵占罪来说,两者都属于获取型财产犯罪,作为获取型财产犯罪,两者在非法者占有目的上应该是共通的,这一点也是过去刑法学界的共识。但是,由于侵占罪在客观上没有占有的转移,因此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内容上应该是不同的。如佐久间修认为“依据现在的通说、判例,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获取型财产犯罪的主观要件,这对于侵占罪来说也是妥当的。可是,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不同,作为非夺取罪的侵占罪来说,其没有伴随占有转移这样的事实,因此在主观方面当然应该(与盗窃罪)有所不同。”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在盗窃罪和侵占罪中有不同的内容,因此曾根威彦就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其实不具有犯罪个别化的机能。另外,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个别化机能还涉及到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的区别问题。曾根威彦认为“作为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的最大的根据,可以举出要求非法占有目的的盗窃罪与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的器物损坏罪之间在法定刑上存在差异。可是,从那些不能通过客观事实证明的内心动机、意图来导出两罪法定刑的差异是不妥当的,对于盗窃罪法定刑较重的根据应该从客观的情形来寻找,即伴随着客体占有的转移利益也同时被转移,行为人取得了不正当利益(产生了这样的可能性)这样的客观事实。” 最后,就非法占有目的的限定处罚机能而言,不要说的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这样的机能,对于盗窃罪的处罚范围主要还是应该通过客观方面要素的限定来实现。如大冢仁认为“(必要说的见解)虽然在实际适用上会带来相当不同的结论,但是,总的来说,其解释论的目标可以说是想以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日的为标准来区别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以及想以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为理由给所谓使用盗窃的不可罚性奠定基础。但是无论在哪一点上,都不具有充分的理由。第一,关于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的区别,既然是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盗窃罪、以毁弃、隐匿的意思实施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那么,在行为人以毁弃、隐匿的意思夺取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时,按理必须认为成立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但是,这样的话,如何处理行为人以毁弃、隐匿的意思取得了他人财物的占有却没有实施毁弃、隐匿的行为,就成为问题。第二,从认为需要非法占有目的的立场出发,会提出因为所谓使用窃盗缺乏不法领得的意思,不构成窃盗罪,不可罚。的确,暂时擅自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要其财物的物体和价值都几乎未被夺取,就应该认为其不可罚,但是,其理由不是因为行为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因为其行为本身不能被认为是可罚的财物窃取行为。”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隐匿性”是一个名词,指某物体或现象的隐蔽性、隐秘性、不易被察觉到的性质。
这个词语通常用于描述一些隐蔽的或者不容易被发现的事物,比如隐蔽的病菌、难以被察觉的安全隐患、不容易被发现的问题等等。
在一些领域中,比如军事、情报、犯罪等领域,隐匿性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一个事物或现象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因此,隐匿性是需要被认真对待和重视的,特别是在需要保密和安全的领域中。
好了,今天关于“隐匿的意思”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隐匿的意思”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